由台灣法理學會、臺灣大學人權暨法理學研究中心與台灣法學會基礎法學委員會共同邀請傑出學者深入淺出地為我們導讀重要的法理學經典著作-- 摘自系列官網http://classicsintro.wordpress.com/ (官網可收看演講的錄影紀錄)
11/01 Niklas Luhmann,《Das Recht der Gesellschaft》(社會中的法)
導讀人:鍾芳樺 (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在此紀錄的是我個人的聽講筆記, 如有錯誤應是背景不足造成的解讀問題. 請不吝留言指正.
部份內容採自wikipedia 條目:
http://en.wikipedia.org/wiki/Niklas_Luhmann
http://de.wikipedia.org/wiki/Niklas_Luhmann
1. Luhmann 的這本書《社會中的法》(1993)可以視為是系統理論的法律社會學, 也可以視為是一本給法律人參考的社會學. 延伸相關閱讀為《法社會學》(1972) 與《社會系統》(1984).
2. >>人組成社會, 人在社會中, 人被社會做出來, 人在社會中被想像出來.
在這層意義上, 個體死了之後社會還是存在, 所以人並不是社會的組成份. (例如電影Matrix 的設定)
類似的例子: 兩個人溝通產生對話時, 這兩個人之於此對話是必要的, 他們的想法之於這個對話也是必要的, 但是一旦對話完成後, 就算這兩個人消滅了, 這個對話還是存在, 而這兩個人都不再是這則對話的一部份了.
3. 社會可以是一個系統. 根據Luhmann 的學說, 系統論可以視之為一種選擇的理論. 相較於無限可能, 我們永遠是有限的, 必須做出選擇. 既然選擇是必要的, 也就需要協助選擇的機制存在. 系統論正是這樣的一種機制.
此概念映照到”法”的理論上, 法也是一種協助抉擇的系統觀點, 實用上可以用來代替道德的概念在社會中實踐.
4. 二階觀察的概念:
相對於黑格爾或康德”相信純然客觀與絕對觀點存在”的世界觀, Luhmann 強調二階觀察的概念. 也就是, 人一直想用單一觀念來理解萬物, 社會也偏好簡化選擇的機制. 但事實上, 觀點必須變化, 才能夠窺得事物全貌. 因此, 我們需要不同的系統觀點.
5. 系統論的簡化要義: 系統與環境
系統(system)之外稱做環境(environment). 因為環境過於複雜, 所以需要劃分出系統, 來過濾篩選資訊後抉擇. 系統自我定義的方法就是單一的觀念與符碼(code), 當它失去自我定義/區分的能力, 就又會融入環境之中. 類似生物個體在自然界, 身為一個微型的生化”系統”, 系統內部自有一套運作方式, 完成生命週期後, 組成的元素又回歸”環境”.
6. 政治, 法律, 經濟-- 作為系統 (非演講內容, 此點純粹來自de.wikipedia)
政治作為一個系統, 二元符碼是: 支配/不支配.
法律作為一個系統, 二元符碼是: 法/不法.
經濟作為一個系統, 二元符碼是: 擁有/不擁有.
政治與法律的互動為憲法, 法律與經濟的互動為契約和財產權, 經濟與政治的互動為徵稅. 可用圖片說明如下:
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c/c2/Systemtheorie_Luhmann.png
7. 法的判斷受社會背景影響.
在辨明某行為是法或不法時, 具有社會背景. 話語和行為都唯有在社會的背景下, 被解讀後, 才能夠被究責.
如: 一個人愛上另一個人, 放在社會背景下, 可能是師生戀. 於是”一個人愛上另一個人”這個行為, 作為師生戀, 被討論屬於法或不法. 如果沒有社會, 沒有師與生的定義, 以及沒有對於為人師者的社會期望, 則此行為被法的系統解讀的方式也將截然不同.
8. 不法是法的一部份.
意義一:規範預期
也就是法作為一個規範, 保護大眾所抱的”規範預期”(如生命安全受保障), 當此預期被破壞時(如有人犯殺人罪時), 失望並不代表法的失敗. 不法行為的存在本身並不是傷害了法的系統, 而是反而強調了法的重要性.
意義二:合法的不法
在我們說「依法行政」這句話時, 有時允許了”合法的不法”的存在, 例如違反人權或是違憲的法條. 此時不法行為的存在提供了關於不法的討論, 因而保留了法能夠自我修正與擴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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