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1, 2011

《Political Liberalism》(政治自由主義)

由台灣法理學會、臺灣大學人權暨法理學研究中心與台灣法學會基礎法學委員會共同邀請傑出學者深入淺出地為我們導讀重要的法理學經典著作-- 摘自系列官網 http://classicsintro.wordpress.com/ (官網可收看演講的錄影紀錄)

12/15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政治自由主義)
導讀人:謝世民 (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
在此紀錄的是我個人的聽講筆記, 如有錯誤應是背景不足造成的解讀問題. 請不吝留言指正.

部分內容與正義一書第六章相關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Michael Sandel

1. 背景:
- Rawls 的研究嚴格來說, 與法哲學的關聯是間接的, 而非直接.
- 他不像Kant 有發展出完整哲學系統的野心. 其一生的政治哲學理論專注在兩個主題上:
(a) 政治性的正義觀-- 正義即公平,
(b) 以解決問題為核心的哲學計畫-- 政治自由主義.
- 由於當時英美分析哲學嚴苛焠鍊的時代背景, 因此Rawls 的學說特色為論述非常清晰, 便於讓任何人討論與批判, 有別於傳統哲學晦澀不易釐清的形象.

2. 正義即公平 (Justice as Fairness)
a. 是一套意圖取代效益主義 (utilitarianism) 的政治正義觀.
b. 是一種平等主義式的自由主義 (egalitarian liberalism).
c. 核心為正義兩原則. 第一點優先於第二點, 第二點前半優先於後半.
I. 每個人都享有基本自由, 以及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
II. 社會與經濟上的不平等應該滿足「機會平等開放原則」, 與「弱勢優先的差異原則」.

3. 正義即公平在Rawls 學說中的定位
a. Rawls 並沒有明確主張憲政民主社會的公民有遵循正義兩原則的道德義務. 但是較晚提出的政治自由主義會處理公民之間的道德義務.
b. 正義兩原則是許多合理的政治正義觀之中的一種. 政治自由主義允許以其他合理的政治正義觀所肯定的價值作為決定依據.
c. 以推測來說, Rawls 會反對「機會平等」, 與「差異原則」入憲. 因為正義問題應該在憲政核心要素以外做處理.

4. 良序社會 (well-ordered society)
a. 前提是在憲政民主社會中, 更進一步提升. 以避免「強者可以在憲政民主的體制內, 合法地進行對自己最有利的安排」. (引述謝世民老師文章)
b. 意圖處理理性所衍生出的多元分歧, 在政治上造成的問題. (相對於早期認為理性會導至單一的結論, Rawls 的時代背景認為理性不會使價值觀趨於一致, 而會趨於多元.)
c. 在這個背景之中, 除了是一個穩定的憲政民主社會, 成員並且會「以一套『正義觀』作為他們解決憲政核心爭議和分配正義問題的共同基礎」. (引述謝世民老師文章)

5. Rawls 所定義的, 政治哲學的四種角色
a. 現實性的 (practical)-- 關切實際社會, 對自由與平等提出合理的調和.
b. 引導性的 (orientation)-- 提出原則以鑑別, 個人透過形成社團可以追求的各種合理目的.
c. 調解性的 (reconciliation)-- 在自由使用理性後, 合理價值觀的分歧下, 社會已經不可能成為一個社群. 政治哲學應該提出對於民主社會的新觀點, 增進所有公民的理解與認同.
d. 設想性的 (realistic Utopia)-- 提出如何可能產生一個合理程度上合乎正義的民主社會.

6. 社會貢獻與所得分配
Rawls 並不贊同社會是一個社群. 因為社群有其宗旨, 而所得分配就可以依對此宗旨的貢獻比例來進行. 但是社會的現況既然充滿了合理價值觀的分歧, 就並無法定義出統一的宗旨, 故無法如此分配.
取而代之, 應該依「提供誘因」、「衡量訓練成本」、「解放出最大生產力」等原則, 進行所得分配.

7.「理想中Rawls 式的自由主義」應具有下列特徵
a. 基本自由的優先, 永遠沒有任何狀況例外.
b. 設法保障社會最底層(如 5%)的人獲得合理的福利, 直到沒有合理可行的方法.
c. 可允許自由的限縮, 但僅限於不引發合理爭議的範圍.
d. 可允許訴諸政治價值的自由限縮, 但僅限於保留公民自主的彈性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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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0, 2011

《Rechtsphilosophie》(法哲學)

由台灣法理學會、臺灣大學人權暨法理學研究中心與台灣法學會基礎法學委員會共同邀請傑出學者深入淺出地為我們導讀重要的法理學經典著作-- 摘自系列官網http://classicsintro.wordpress.com/ (官網可收看演講的錄影紀錄)

11/22 Gustav Radbruch,《Rechtsphilosophie》(法哲學)
導讀人:陳妙芬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在此紀錄的是我個人的聽講筆記, 如有錯誤應是背景不足造成的解讀問題. 請不吝留言指正.

1. 要認識Radbruch 不能不提起孕育出其想法的歷史背景與生平經歷. 早年他對於人文與社會的興趣一直高於法律, 但最後一生大部分的時間都進行法律著述與研究. 青壯年時期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的他, 第一次大戰時曾短暫從軍. 後加入了社會民主黨(SPD), 曾任帝國司法部長兩年, 任內通過具指標意義的法案如少年刑法與女法官法. 希特勒上台後被解聘失去教職. 最重要的意涵就是, 不同於多數法哲學著作學者, Radbruch 的背景是充滿實踐經驗的, 對於納粹時期法制的省思更是反映親身體驗的產物. Radbruch 在1946的著作中批判, 是法實證主義的教條導致納粹秩序得以持續.


2. Radbruch的方法三元論 (Methodentrialismus)
a. 相對於經典方法二元論中, 對於應然(Sollen)實然(Sein)的區隔, Radbruch 增加了價值(Wert), 也就是價值與應然、實然共同作為討論的要素.
b. Radbruch 認為法律為與價值相交涉的現實 (Wertbeziehen Realitaet).
c. 法律是探討價值的一種文化科學. 想像的、理想化的法不是法哲學的全貌, 充其量只是法律的宗教哲學部分.

3. 價值相對主義 (Wertrelativismus)
a. 法不是價值盲的(value-indifferent), 也非超越價值的.
b. 價值是相對的、分歧的.
c. 我們可以透過價值探索法的應然.

4. 羅德布魯赫公式 (Radbruchsche Formel)
http://en.wikipedia.org/wiki/Radbruch_formula
http://de.wikipedia.org/wiki/Radbruchsche_Formel

「當制訂法的不義程度超出了常人所能忍受的範圍時,它即失去做為法律的性質和效力。」
The conflict between justice and the reliability of the law should be solved in favour of the positive law, law enacted by proper authority and power, even in cases where it is injust in terms of content and purpose, except for cases where the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positive law and justice reaches a level so unbearable that the statute has to make way for justice because it has to be considered "erroneous law".
[daß der Widerspruch des positiven Gesetzes zur Gerechtigkeit ein so unerträgliches Maß erreicht, daß das Gesetz als ‚unrichtiges Recht‘ der Gerechtigkeit zu weichen hat. – Gustav Radbruch: 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 SJZ 1946, 105 (107).]

5. 羅德布魯赫公式的意涵與解讀
a. 正義作為一種形式 (form)與框架, 內容可隨時被補充, 而非恆常.
b. 主要以現實和價值來補充.
c. 正義作為一種調和不同價值之衝突的觀念.
d. 回到受衝擊的對象來討論法與正義, 以保持靈活、動態、與時俱進的性質. (分析個案的前提)

6. 再訪Radbruch的方法三元論
a. “實然是出於現實的描述, 應然是道德的陳述, 這兩個範疇分別涵蓋兩種真實經驗與判斷…” (引述陳妙芬老師文章)
b. 游移於應然、實然兩者之間, 還有一些選擇, 判斷基礎是根基於相對的、分歧的價值.
c. “價值像是我們探索應然的媒介, 既有相對的價值存在, 那麼應然判斷必須能突破許多價值的重圍, 才可能樹立而不搖, 並經得起考驗. ” (引述陳妙芬老師文章)

7. 法的三要素
a. 法作為廣義的正義.
b. 三要素:狹義的正義justice/ Gerechtigkeit、法目的性expediency/ Zweckmäßigkeit、法安定性certainty/ Rechtssicherheit. 三者須取得均衡, 缺一不可.
c. 雖基於法安定性, 法不適宜經常性地大舉變動, 但被影響對象與法律人, 對於法應保有反省批判的能力, 時時檢討, 並在必要時提出正義優位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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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16, 2011

一個普通人離殺人有多遠?

一個普通人離殺人有多遠?

我一直是個膽小的人, 很討厭討論人性黑暗面的話題. 總認為不要考驗人性就好, 知道保持提防心就好. 我曾經因為好奇或是宗教理由, 強迫自己去閱讀有關戰爭的殘酷行為, 但是也沒辦法得到啟發, 只能暸解這是人類的共業. 偶然在網路上看到這篇講作, 一個普通人離殺人有多遠——梁文道講《路西法效應》感到很有興趣, 多閱讀了一些有關Philip Zimbardo博士的資料. 發現了很多有意義的資訊, 於是翻譯後放在這裡, 希望更多人可以看到與分享.
(Zimbardo的著作《路西法效應》台灣也出版過, 我本身沒實際閱讀過, 但是有人對於譯本有負評.)

Zimbardo 教授聞名於一個 70年代備受爭議的實驗: 史丹佛監獄實驗. 設定很簡單, 讓一群普通的大學生自願者, 被隨機分配為模擬的犯人或獄卒, 然後觀察他們的互動心理狀態與行為14 天. 這個研究當時受美國軍方贊助, 因為他們希望瞭解犯人或獄卒的心理模型, 使得管理更順利. 最後的結果是實驗進行6 天後中止, 主要的原因是Zimbardo 本身認為參與人包括受測者與他自己, 都陷入危險的心理狀態中, 所以提前結束. 六天!! 聽起來很不可思議吧. 這只是一個迷你規模的模擬. 參加者不過24人(12名犯人/12名獄卒), 每個受測者都被時時監控訪問. 即便如此, 還是讓主事者感受到夠大的危險, 而提前結束實驗(其實實驗結束之前, 就已經有人因為健康理由先退出). 不難想像, 人類近代的幾場大規模互相屠殺, 罹難者動輒以十萬百萬計的慘烈狀況, 並不是偶然.

事隔30 年後寫這本書, 對於Zimbardo 還有另一個理由, 就是美軍在伊拉克的虐囚案. 當時起訴特定行為偏差士兵時, 他列席為專家證人, 提供社會心理學的觀點. 因為我們面對暴行的時候, 常見的反應就是"無法想像, 施暴者簡直是禽獸", 彷彿我們自己並不會這樣. 其實, 很可能, 面對同樣的環境壓力時, 我們也會殺人. 這就是Zimbardo 所謂的《路西法效應》(The Lucifer Effect). 也就是回到"一個普通人離殺人有多遠?"這個問題.

在納粹事件裡的Oskar Schindler, 或是在盧安達大屠殺事件裡的Paul Rusesabagina, 他們也只是普通人. 是什麼給了他們勇氣與力量, 去違逆當時瘋狂的社會氣氛, 冒自身的危險拯救上千人, 堅持身為人的良善? 我們有沒有這樣的自信, 能夠在考驗來臨的那一刻, 成為這樣的力量? 甚或更積極地, 我們要如何訓練自己, 甚至影響他人, 去成為這樣的清醒力量? 在這本書的官方網站 The Lucifer Effect 上, 有很多非常好的資訊. 它不只告訴你人類的暴行與背後的影響因素, 還給你對付這些影響的指引. 這是我這篇文章想要分享的重點. 如果我們接受自己是普通人, 也可能距離殺人沒有我們想像中遙遠, 以下是一些鍛鍊心性的指引. 這些指引可以讓我們把對於人性黑暗面的認知, 昇華成為滋養正義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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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培養對社會環境的抵抗力與韌性:
(對應書本第16章) 原文點此

1. 承認錯誤 “I made a mistake!”
2. 隨時警醒 “I am mindful.”
3. 承擔責任 “I am responsible.”
4. 堅持獨特, 拒絕分類 “I am Me, the best I can be.”
5. 尊重權威, 反抗不公 “I respect Just Authority, but rebel against Unjust Authority.”
6. 在群體中也重視自己的獨立性 “I want group acceptance, but value my independence.”
7. 檢視前提框架 “I will be more Frame Vigilant.”
8. 瞭解過去現在與未來的關係 “I will balance my Time Perspective.”
9. 永不拿自由交換安全的假象 “I will not sacrifice personal or civic freedoms for the illusion of security.”
10. 起而改變不公“I can oppose unjust sys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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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Cialdini 西奥迪尼的社會影響方式 (Cialdini's Principles of Social Influence), 以及對治:
原文點此

1. 我幫你, 你幫我
[錯!! 錯誤的事不能夠幫]
2. 一旦做了就不能反悔
[錯!! 隨時可以認錯停損]
3. 反正別人都在做
[錯!! 你就是你, 要為自己負責, 即使那是大多數人, 他們仍然有可能是被誤導才做的. 你的加入只是繼續擴大誤導]
4. 不這樣做別人會討厭我
[錯!! 如果這樣, 他們只是在利用你]
5. 權威命令一定要遵循
[錯!! 反過來, 我們的認同給他們權力. 當他們失去這個資格, 就不用再聽從]
6. 這是難得的機會
[錯!! 不論是否難得, 該做不該做的判斷是不會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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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生活中逆轉路西法效應的自我實踐, 也可作為小孩的正義教養:
原文點此

1. 不聽從沒有道理的命令.
2. 對於別人的正義表現, 給予主動明確的稱讚支持.
3. 拒絕為了”好的結果”而接受”錯的手段”.
4. 重視鼓勵多元化的族群, 人與人的差異.
5. 不遵從刻板印象, 不在任何條件下侵害他人.
6. 改變社會中使人感覺匿名的環境.
7. 鼓勵認錯, 接受錯誤. 永不硬ㄠ, 或因為任何理由繼續錯誤的舉止.
8. 強調每個人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9. 一定要選擇的時候, 個體思考要優先於群體.
10. 減少貧困, 不平等, 特權.
11. 永不拿自由交換安全的假象. (Never sacrificing freedom for promised security.)
12. 勿以惡小而為之, 拒絕作弊, 講壞話, 撒謊, 取笑, 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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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Z博士的20 步, 拒絕不良影響
(摘錄) 原文點此

1. 不要以為自己是免疫的, 所有別人會落入的陷阱(墮落, 沉迷, 為惡), 假設自己都會.
2. 不要高估自身, 隨時做必要預防, 避免高度誘惑與考驗的狀況.
3. 活在此刻 (努力做這件事), 但是也注意過去 (為什麼我在做這件事?) 以及未來 (未來我會怎麼看待做了這件事的自己?)
4. 小心西奥迪尼的社會影響方式包裝下的伎倆. 覺察到這些狀況時, 使用對治的觀念思考.
5. 隨時準備好說以下這三句難以出口的話:
我錯了, 我犯了錯, 我改變心意了.
6. 即使認錯, 也不減損個人的自信或自尊. 學會自嘲.
7. 不要想”便宜行事”. 想要抄捷徑或是佔便宜, 常會付出更大代價.
8. 不要立刻簽名或承諾. 多徵詢第二意見.
9. 對於有問題的地方深究. 即使是一點點”不對勁”的直覺或模糊的感覺, 也要重視.
10. 當某人說做某事是為你好的時候, 先暫停, 好好地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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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09, 2011

Discussion on a popular internet paradox

I treat this as a problem in logic or linguistics rather than statistics.


Key Questions: define what constitutes the option and define for each choice, what they signify. I propose three answers with their own logic here.
Ref: 1. http://en.wikipedia.org/wiki/Pragmatics
2. http://en.wikipedia.org/wiki/Semantics
3. http://en.wikipedia.org/wiki/Correspondence_theory_of_truth


I. Correspondence theory: 1/3
[The 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truth states that the truth or falsity of a statement is determined only by how it relates to the world] (quote from wiki)
So there are only 3 choices to be exact. Because (A) and (D) merely signify the only corresponding fact of 25%. This matter-of-fact type of understanding will lead to probability of 1/3 as in Mayur’s answer. This also implies, we know the answer to the question is 25%. But the known fact is independent from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II. Semantico-referential meaning: (B) 50%
[Semantico-referential meaning… describes events in the world that are independent of the circumstance they are uttered in.] (excerption from wiki)
So there are 4 choices if we treat the signifiers as independent from their context. (A) and (D) both correspond to 25% but are independent (ignorant of where they appear). Then the answer will be (B) 50%. And when we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with (B), because we assumed independence from context, we do not alter the probability.

III. Pure indexical sign: (A) or (D) 25%
[A pure indexical sign does not contribute to the meaning of the propositions at all.] (quote from wiki)
If we understand the choices as purely indexical, then the answer is (A) or (D) 25%. And because sentences are themselves also purely indexical, so it does not affect the meaning or the proposition itself.

IV. Others: 0%
Another popular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is 0%. I have yet to define the logic behind this answer and have no intention of future attempt. But I generally agree to the fact that if Choice (C) 60% is replaced by 0%, this paradox becomes even b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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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02, 2011

《Das Recht der Gesellschaft》(社會中的法)

由台灣法理學會、臺灣大學人權暨法理學研究中心與台灣法學會基礎法學委員會共同邀請傑出學者深入淺出地為我們導讀重要的法理學經典著作-- 摘自系列官網http://classicsintro.wordpress.com/ (官網可收看演講的錄影紀錄)

11/01 Niklas Luhmann,《Das Recht der Gesellschaft》(社會中的法)
導讀人:鍾芳樺 (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在此紀錄的是我個人的聽講筆記, 如有錯誤應是背景不足造成的解讀問題. 請不吝留言指正.

部份內容採自wikipedia 條目:
http://en.wikipedia.org/wiki/Niklas_Luhmann
http://de.wikipedia.org/wiki/Niklas_Luhmann

1. Luhmann 的這本書《社會中的法》(1993)可以視為是系統理論的法律社會學, 也可以視為是一本給法律人參考的社會學. 延伸相關閱讀為《法社會學》(1972) 與《社會系統》(1984).

2. >>人組成社會, 人在社會中, 人被社會做出來, 人在社會中被想像出來.
在這層意義上, 個體死了之後社會還是存在, 所以人並不是社會的組成份. (例如電影Matrix 的設定)
類似的例子: 兩個人溝通產生對話時, 這兩個人之於此對話是必要的, 他們的想法之於這個對話也是必要的, 但是一旦對話完成後, 就算這兩個人消滅了, 這個對話還是存在, 而這兩個人都不再是這則對話的一部份了.

3. 社會可以是一個系統. 根據Luhmann 的學說, 系統論可以視之為一種選擇的理論. 相較於無限可能, 我們永遠是有限的, 必須做出選擇. 既然選擇是必要的, 也就需要協助選擇的機制存在. 系統論正是這樣的一種機制.
此概念映照到”法”的理論上, 法也是一種協助抉擇的系統觀點, 實用上可以用來代替道德的概念在社會中實踐.

4. 二階觀察的概念:
相對於黑格爾或康德”相信純然客觀與絕對觀點存在”的世界觀, Luhmann 強調二階觀察的概念. 也就是, 人一直想用單一觀念來理解萬物, 社會也偏好簡化選擇的機制. 但事實上, 觀點必須變化, 才能夠窺得事物全貌. 因此, 我們需要不同的系統觀點.

5. 系統論的簡化要義: 系統與環境
系統(system)之外稱做環境(environment). 因為環境過於複雜, 所以需要劃分出系統, 來過濾篩選資訊後抉擇. 系統自我定義的方法就是單一的觀念與符碼(code), 當它失去自我定義/區分的能力, 就又會融入環境之中. 類似生物個體在自然界, 身為一個微型的生化”系統”, 系統內部自有一套運作方式, 完成生命週期後, 組成的元素又回歸”環境”.

6. 政治, 法律, 經濟-- 作為系統 (非演講內容, 此點純粹來自de.wikipedia)
政治作為一個系統, 二元符碼是: 支配/不支配.
法律作為一個系統, 二元符碼是: 法/不法.
經濟作為一個系統, 二元符碼是: 擁有/不擁有.
政治與法律的互動為憲法, 法律與經濟的互動為契約和財產權, 經濟與政治的互動為徵稅. 可用圖片說明如下:
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c/c2/Systemtheorie_Luhmann.png

7. 法的判斷受社會背景影響.
在辨明某行為是法或不法時, 具有社會背景. 話語和行為都唯有在社會的背景下, 被解讀後, 才能夠被究責.
如: 一個人愛上另一個人, 放在社會背景下, 可能是師生戀. 於是”一個人愛上另一個人”這個行為, 作為師生戀, 被討論屬於法或不法. 如果沒有社會, 沒有師與生的定義, 以及沒有對於為人師者的社會期望, 則此行為被法的系統解讀的方式也將截然不同.

8. 不法是法的一部份.
意義一:規範預期
也就是法作為一個規範, 保護大眾所抱的”規範預期”(如生命安全受保障), 當此預期被破壞時(如有人犯殺人罪時), 失望並不代表法的失敗. 不法行為的存在本身並不是傷害了法的系統, 而是反而強調了法的重要性.
意義二:合法的不法
在我們說「依法行政」這句話時, 有時允許了”合法的不法”的存在, 例如違反人權或是違憲的法條. 此時不法行為的存在提供了關於不法的討論, 因而保留了法能夠自我修正與擴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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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27, 2011

《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法學的形上學基本原理)

由台灣法理學會、臺灣大學人權暨法理學研究中心與台灣法學會基礎法學委員會共同邀請傑出學者深入淺出地為我們導讀重要的法理學經典著作-- 摘自系列官網 http://classicsintro.wordpress.com/ (官網可收看演講的錄影紀錄)

10/11 Immanuel Kant,《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法學的形上學基本原理)
導讀人:江玉林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在此紀錄的是我個人的聽講筆記, 如有錯誤應是背景不足造成的解讀問題. 請不吝留言指正.

部分內容對照正義一書第五章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Michael Sandel

‎1. "人性尊嚴"的概念歧義極廣, 故實質用處侷限, 可以說是一種為了讓大家產生共識的"宣言式概念"(喊過就 算了), 也可以說是"用來滿足大眾對於法律的一種想像"(法律可用 於維護人性尊嚴). 在此概念宣讀完畢之後, 則可以用更具體的自由權與平等權概念來展開進一步討論.

2. 正義書中提到的, 康德的定然律令二"人即目的公式"可以解讀為"人性尊嚴" 的意義如下: 在市場與契約中, 任何東西皆有其價值與等價物, 然而人性尊嚴超乎一切價值之上, 是沒有等價物的. 因此引出了以下概念: 利用他人的勞務時, 須仍同時將對方當作"目的自身"來對待, 維持對方的"人性尊嚴".

3. 從著作脈絡來看, 康德寫了《道德形上學》, 而把它分為兩個部份: 《法學的形上學基本原理》 以及 《德行學的形上學基本原理》. 法(Rechts)與德行(Tugend) 的對比, 也可以用正義書中的對比觀念來理解. (以下直接分組順序呈現)

法的義務/外在義務/合法性/外在強制/行為/意念(Wille)/ 正當, 正義/經驗界的, 現象界的
德行的義務/內在義務/道德性/內在強制/動因/意志(Willkuer)/良善, 道德/非經驗的, 理體的

4. 承上, 法的義務是一種自由權. 德行的義務則是一種積極的自由權, 意志的自由: 消極面來看就是能夠獨立於感性影響之外(being free from), 積極面來看就是能夠自我決定, 並自我規範(being free to). 也就是"在守法的同時享有自由"的唯一方式, 就是自己身為立法者, 主權者.

5. 強制的道德法則要執行, 只能透過法條來實踐, 所以就變成外在的要求. 法的義務與德行的義務, 並非能互相包含的關係, 而是取決於外在強制力是否存在.

6. 康德討論了三個法律義務的分類, 基本上可以溯源到羅馬法, 都並非創見.
a. 成為正直的人-- 總是將自己與他人視為目的本身, 此為維持人性尊嚴, 展現人身為理性動物, 去除感性影響後的自由權. 以此作為法律的核心價值.
b. 勿對他人不法 (我的理解, 這應該已包涵於a.與c.)
c. 與他人共存於社會, 以確保財產-- 以財產權為例, 由Locke 的自然法概念, 過渡到現代概念, 康德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提出了"形成公民社會"的觀念.

7. 康德的財產權論述瑕疵:
-- 當時歐洲的財產處於已分配狀態, 個人僅為繼承. 康德只是對於現狀自圓其說, 並沒有處理此分配的正義問題, 甚至提出重分配的概念
-- 康德提及了形成市民社會, 但是並沒有詳細討論形成公民社會所需的原初契約.

8. 回到歷史觀來看, "人性尊嚴"的定義其實受文化與歷史進程影響, 所以概念模糊而缺乏標準. 美國一般的法學主流並不重視"人性尊嚴"的概念. 雖然康德希望法的終極目標是促進"一種普遍的, 所有實踐理性持有者可想像的, 永續的和平", 但是現在看起來, 此概念與其說是普適, 卻還比較近似"一種當時的歐洲歷史文化為中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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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7, 2011

土地正義 2011年717凱道守夜行動

遲來的,我的人生第一次社運。這是一篇私人體驗的記事。

新聞報導:https://www.tahr.org.tw/news/384

抵達現場

下午將近三點,我到凱達格蘭大道時,兩座茅草屋跟一棵草紮大樹已經架好了, 據說這是早上10點到下午2點,一群青年志工的心血。我立刻找到了之前e-mail 連絡的負責人笑花,開始東幫西幫一些搬運的工作。活動尚未開始,現場的人不多,不忙的時候,我於是坐在路邊等著4點的志工集合。

這時出現幾位民眾,拿著建國標語或是反馬英九的旗幟,主辦人們很客氣地請他們收起來,請他們理解今天只能專注於活動訴求:土地正義、農民地權、土徵法修法。除此之外的標語,為避免模糊焦點,都是不允許的。某些人稍有反彈,言語行為上騷擾了志工一番。最後還是安然地撤下了這些大小旗子,謝天謝地。

除此之外,正當事前籌備如火如荼時,警察要求要找負責人。我協助帶路之後,聽見他們說的是,請負責人要控制路邊的攤販,請他們不許佔用人行道。沒有參加過現場活動的我略帶疑惑,原來只要申請了集會活動,連週邊秩序都要歸活動人管了,不是警察直接去處理。

由於我是第一次參加街頭運動,加上純然是看了網路文章之後個人參與,不免有點狀況外/ 局外人的感覺。於是我向同樣坐在旁邊,等待志工集合時間,在聊天的兩位青年志工搭訕,問他們是從何而來參加這個活動的。他們其中一位還是學生,說是因為接觸青平台而得知(根據官網,青平台是一個長期關 注思想文化與社會實踐的青年群體)。另一位服役中的年輕人則也是自己本身長期關注社會議題,獨自來的。我很訝異,原來像我這樣自己一個人,不隸屬於任何組織團體,自發參加的志工,並不稀少。

陸續到場

越來越多人開始聚集,糾察組的志工們站在各定點維持秩序與引導。服務清潔組的我,幫忙搬板凳,排紅色塑膠椅,發送活動布條。

第一次進大觀園的劉姥姥我,再度明白了,原來不只志工,連參加者都真真正正有大量自發的個人參加:他們或者帶著小狗,抱著小孩,牽著伴侶,也有嘻笑穿著西裝禮服來的。為了讓這些「絕對沒有領到走路工酬勞,穿著打扮五花八門」的參與者,看來更有整體感也做為識別,現場發送布條與貼紙,義賣區也有T恤可購買。 標語大多是:土地正義、反圈地反搶水、政府強盜農民怒、農村出代誌。當然少不了一些社群,如社區大學或是產銷班,還有如都市更新公平促進議題相關的團體,由於對土地徵收法感到切身,也來聲援。

最受矚目的自然仍是今天的主角,各地的自救會。一車車的遊覽車陸續帶來全省各地的農村代表。我看到有人有著外公的腳掌,那是只有種田人才會有的腳--粗糙黝黑佈滿老繭,甚至腳弓都有其特別的弧度。我看到有人帶著我親愛的外公阿婆才有的那種布袋,我至今沒有在農村以外的地方看到。一位很老的老爺爺手腳發抖, 用一根可以用在鋤頭上的木棍當作拐杖,很愉快地坐在第一排,樂於與人交談,點起一根菸,在雨中穿著雨衣,面無不悅地等著。大部分的自救會民眾都戴著斗笠避雨。斗笠上綁著抗議布條,甚至用麥克筆寫著訴求,一想到這是他們平日每天下田戴著揮汗的斗笠,這次在雨中卻是完全不同的場景,為他們遮雨,讓他們來表達對政府的不滿。我承認看著,我有點心酸起來。

活動開始

其實我大多時候都在忙碌穿梭著,所以沒有很瞭解台上在做什麼。大致上是自救會上台表達他們的心聲,穿插著一些音樂家的表演,用歌曲唱出我們的困境與不滿。 氣氛一直熱絡但理性,偶爾有台上的發言者使用粗話,但是並不太多。華語、台語、客語的發表都有。

自救會之中,我比較完整聽到的只有灣寶, 該地區的開發徵收案,已經在今年四月圓滿落幕了。他們說,15年前他們戰過一次,去年他們又戰了一次,土地徵收法一日不修改,一日不能夠杜絕政府心血來潮就浮濫徵收農地的擾民狀況。所以即使他們的個案已經圓滿落幕,他們還是到場聲援。因為他們知道,他們的抗爭成功是各界相挺的結果,是幸運的結尾,但是他們要感恩並且報答這份支持的力量,希望所有徵收案都能夠有公平正義的程序與結果。

除此之外的時間,我與一些零散的參加者交談。一位老伯伯是雲林人,年輕時就到台北發展,住在萬華。他一個人來。我說很佩服他,他非常認真地告訴我:不能夠看雲林人被政府欺負。我又是一陣血液溫度上升,說不出話來應對。另外還有土城彈藥庫產銷班,當年也是逃過徵收,一群人現在經營小規模的無毒農莊,聽起來是個假日休閒的好去處。當我穿梭人群之中時,常聽到民眾的問候,說有我們年輕人參加真好、說感謝我們的辛勞,看著他們拿出環保筷與環保杯來使用現場提供的物資,我知道,他們不是一群暫時心血來潮的人。他們是真正在社會各個角落,默默看著,默默做著,和我一樣,想為台灣帶來美好的微小改變的人們。

活動結束

其中遇到一位民眾,因為到了現場深受感動,於是臨時決定發心捐贈隔日早餐100份,所以他仔細地在服務台問著,要找誰、要送到哪裡,才能夠讓要在凱道上過夜的民眾們能夠收到這份贈禮。

有許多自救會搭車趕路抵達,在現場用晚餐。辛苦的活動工作人員們,轉播媒體的人員也是。服務清潔組收到指示,把現場的便當垃圾一一分類,廚餘,水瓶,一般垃圾,便當盒。我與另外五六個非常可愛的好孩子,一起處理了上百個便當盒。大家不怕髒、不怕累地,蹲在路邊仔細分類。不希望這場抗爭,是一種徒具形式的自我感覺良好大會。這是一個真正具有清晰理念,很棒的活動。
(心得:雙手與夾子處理了很多廚餘和養樂多罐,洗手之後只有養樂多的味道會留下來,竟然沒有餿味,這是新學到的一課!)
(我又偷偷搭訕了另外兩個非常可愛的小女生工作人員。他們也都是獨立到場的學生,真是太可愛了!)

會後幫忙改變場地設置,一般民眾領取睡墊席地而臥。另外闢區為核心人士設置的研討會,想來是要深夜繼續討論。令人更加看到、感受到這個系列活動的深度。

夜了,凱達格蘭大道晚安。

後記

政府聽到了嗎?我們要的不是個案處理,不是「講道義不講正義」;我們要的是從根本修法,且要求政府守法,停止浮濫徵收農地。不要再說為了經濟發展了,不出五十年內,世界糧食危機來襲的時候,這些農地改建為工業區、科技園區,他們所帶來的產值,能為我們在世界糧荒之中搶到糧食嗎?金錢以外的價值,人與土地的感情是不容拔除的。農民們不要錢,只要他們代代相傳的土地,這點真的這麼難以理解嗎?

第一次參加街頭運動,我感恩且感動。毫不後悔。這是一場我驕傲參加過的盛宴。

延伸閱讀:

大法官 釋字第718號解釋:緊急偶發集遊採許可制 違憲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3210129.aspx

「講道義不講正義」一語出處 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232129

蔡培慧:從社運到立院,對抗第三波圈地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0325-opinion-tsaipeihui-socialm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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