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1, 2011

《Political Liberalism》(政治自由主義)

由台灣法理學會、臺灣大學人權暨法理學研究中心與台灣法學會基礎法學委員會共同邀請傑出學者深入淺出地為我們導讀重要的法理學經典著作-- 摘自系列官網 http://classicsintro.wordpress.com/ (官網可收看演講的錄影紀錄)

12/15 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政治自由主義)
導讀人:謝世民 (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
在此紀錄的是我個人的聽講筆記, 如有錯誤應是背景不足造成的解讀問題. 請不吝留言指正.

部分內容與正義一書第六章相關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Michael Sandel

1. 背景:
- Rawls 的研究嚴格來說, 與法哲學的關聯是間接的, 而非直接.
- 他不像Kant 有發展出完整哲學系統的野心. 其一生的政治哲學理論專注在兩個主題上:
(a) 政治性的正義觀-- 正義即公平,
(b) 以解決問題為核心的哲學計畫-- 政治自由主義.
- 由於當時英美分析哲學嚴苛焠鍊的時代背景, 因此Rawls 的學說特色為論述非常清晰, 便於讓任何人討論與批判, 有別於傳統哲學晦澀不易釐清的形象.

2. 正義即公平 (Justice as Fairness)
a. 是一套意圖取代效益主義 (utilitarianism) 的政治正義觀.
b. 是一種平等主義式的自由主義 (egalitarian liberalism).
c. 核心為正義兩原則. 第一點優先於第二點, 第二點前半優先於後半.
I. 每個人都享有基本自由, 以及政治自由的公平價值.
II. 社會與經濟上的不平等應該滿足「機會平等開放原則」, 與「弱勢優先的差異原則」.

3. 正義即公平在Rawls 學說中的定位
a. Rawls 並沒有明確主張憲政民主社會的公民有遵循正義兩原則的道德義務. 但是較晚提出的政治自由主義會處理公民之間的道德義務.
b. 正義兩原則是許多合理的政治正義觀之中的一種. 政治自由主義允許以其他合理的政治正義觀所肯定的價值作為決定依據.
c. 以推測來說, Rawls 會反對「機會平等」, 與「差異原則」入憲. 因為正義問題應該在憲政核心要素以外做處理.

4. 良序社會 (well-ordered society)
a. 前提是在憲政民主社會中, 更進一步提升. 以避免「強者可以在憲政民主的體制內, 合法地進行對自己最有利的安排」. (引述謝世民老師文章)
b. 意圖處理理性所衍生出的多元分歧, 在政治上造成的問題. (相對於早期認為理性會導至單一的結論, Rawls 的時代背景認為理性不會使價值觀趨於一致, 而會趨於多元.)
c. 在這個背景之中, 除了是一個穩定的憲政民主社會, 成員並且會「以一套『正義觀』作為他們解決憲政核心爭議和分配正義問題的共同基礎」. (引述謝世民老師文章)

5. Rawls 所定義的, 政治哲學的四種角色
a. 現實性的 (practical)-- 關切實際社會, 對自由與平等提出合理的調和.
b. 引導性的 (orientation)-- 提出原則以鑑別, 個人透過形成社團可以追求的各種合理目的.
c. 調解性的 (reconciliation)-- 在自由使用理性後, 合理價值觀的分歧下, 社會已經不可能成為一個社群. 政治哲學應該提出對於民主社會的新觀點, 增進所有公民的理解與認同.
d. 設想性的 (realistic Utopia)-- 提出如何可能產生一個合理程度上合乎正義的民主社會.

6. 社會貢獻與所得分配
Rawls 並不贊同社會是一個社群. 因為社群有其宗旨, 而所得分配就可以依對此宗旨的貢獻比例來進行. 但是社會的現況既然充滿了合理價值觀的分歧, 就並無法定義出統一的宗旨, 故無法如此分配.
取而代之, 應該依「提供誘因」、「衡量訓練成本」、「解放出最大生產力」等原則, 進行所得分配.

7.「理想中Rawls 式的自由主義」應具有下列特徵
a. 基本自由的優先, 永遠沒有任何狀況例外.
b. 設法保障社會最底層(如 5%)的人獲得合理的福利, 直到沒有合理可行的方法.
c. 可允許自由的限縮, 但僅限於不引發合理爭議的範圍.
d. 可允許訴諸政治價值的自由限縮, 但僅限於保留公民自主的彈性前提下.

read more...

December 20, 2011

《Rechtsphilosophie》(法哲學)

由台灣法理學會、臺灣大學人權暨法理學研究中心與台灣法學會基礎法學委員會共同邀請傑出學者深入淺出地為我們導讀重要的法理學經典著作-- 摘自系列官網http://classicsintro.wordpress.com/ (官網可收看演講的錄影紀錄)

11/22 Gustav Radbruch,《Rechtsphilosophie》(法哲學)
導讀人:陳妙芬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在此紀錄的是我個人的聽講筆記, 如有錯誤應是背景不足造成的解讀問題. 請不吝留言指正.

1. 要認識Radbruch 不能不提起孕育出其想法的歷史背景與生平經歷. 早年他對於人文與社會的興趣一直高於法律, 但最後一生大部分的時間都進行法律著述與研究. 青壯年時期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的他, 第一次大戰時曾短暫從軍. 後加入了社會民主黨(SPD), 曾任帝國司法部長兩年, 任內通過具指標意義的法案如少年刑法與女法官法. 希特勒上台後被解聘失去教職. 最重要的意涵就是, 不同於多數法哲學著作學者, Radbruch 的背景是充滿實踐經驗的, 對於納粹時期法制的省思更是反映親身體驗的產物. Radbruch 在1946的著作中批判, 是法實證主義的教條導致納粹秩序得以持續.


2. Radbruch的方法三元論 (Methodentrialismus)
a. 相對於經典方法二元論中, 對於應然(Sollen)實然(Sein)的區隔, Radbruch 增加了價值(Wert), 也就是價值與應然、實然共同作為討論的要素.
b. Radbruch 認為法律為與價值相交涉的現實 (Wertbeziehen Realitaet).
c. 法律是探討價值的一種文化科學. 想像的、理想化的法不是法哲學的全貌, 充其量只是法律的宗教哲學部分.

3. 價值相對主義 (Wertrelativismus)
a. 法不是價值盲的(value-indifferent), 也非超越價值的.
b. 價值是相對的、分歧的.
c. 我們可以透過價值探索法的應然.

4. 羅德布魯赫公式 (Radbruchsche Formel)
http://en.wikipedia.org/wiki/Radbruch_formula
http://de.wikipedia.org/wiki/Radbruchsche_Formel

「當制訂法的不義程度超出了常人所能忍受的範圍時,它即失去做為法律的性質和效力。」
The conflict between justice and the reliability of the law should be solved in favour of the positive law, law enacted by proper authority and power, even in cases where it is injust in terms of content and purpose, except for cases where the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positive law and justice reaches a level so unbearable that the statute has to make way for justice because it has to be considered "erroneous law".
[daß der Widerspruch des positiven Gesetzes zur Gerechtigkeit ein so unerträgliches Maß erreicht, daß das Gesetz als ‚unrichtiges Recht‘ der Gerechtigkeit zu weichen hat. – Gustav Radbruch: 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 SJZ 1946, 105 (107).]

5. 羅德布魯赫公式的意涵與解讀
a. 正義作為一種形式 (form)與框架, 內容可隨時被補充, 而非恆常.
b. 主要以現實和價值來補充.
c. 正義作為一種調和不同價值之衝突的觀念.
d. 回到受衝擊的對象來討論法與正義, 以保持靈活、動態、與時俱進的性質. (分析個案的前提)

6. 再訪Radbruch的方法三元論
a. “實然是出於現實的描述, 應然是道德的陳述, 這兩個範疇分別涵蓋兩種真實經驗與判斷…” (引述陳妙芬老師文章)
b. 游移於應然、實然兩者之間, 還有一些選擇, 判斷基礎是根基於相對的、分歧的價值.
c. “價值像是我們探索應然的媒介, 既有相對的價值存在, 那麼應然判斷必須能突破許多價值的重圍, 才可能樹立而不搖, 並經得起考驗. ” (引述陳妙芬老師文章)

7. 法的三要素
a. 法作為廣義的正義.
b. 三要素:狹義的正義justice/ Gerechtigkeit、法目的性expediency/ Zweckmäßigkeit、法安定性certainty/ Rechtssicherheit. 三者須取得均衡, 缺一不可.
c. 雖基於法安定性, 法不適宜經常性地大舉變動, 但被影響對象與法律人, 對於法應保有反省批判的能力, 時時檢討, 並在必要時提出正義優位的省思.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