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台灣法理學會、臺灣大學人權暨法理學研究中心與台灣法學會基礎法學委員會共同邀請傑出學者深入淺出地為我們導讀重要的法理學經典著作-- 摘自系列官網 http://classicsintro.wordpress.com/ (官網可收看演講的錄影紀錄)
10/11 Immanuel Kant,《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法學的形上學基本原理)
導讀人:江玉林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在此紀錄的是我個人的聽講筆記, 如有錯誤應是背景不足造成的解讀問題. 請不吝留言指正.
部分內容對照正義一書第五章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Michael Sandel
1. "人性尊嚴"的概念歧義極廣, 故實質用處侷限, 可以說是一種為了讓大家產生共識的"宣言式概念"(喊過就 算了), 也可以說是"用來滿足大眾對於法律的一種想像"(法律可用 於維護人性尊嚴). 在此概念宣讀完畢之後, 則可以用更具體的自由權與平等權概念來展開進一步討論.
2. 正義書中提到的, 康德的定然律令二"人即目的公式"可以解讀為"人性尊嚴" 的意義如下: 在市場與契約中, 任何東西皆有其價值與等價物, 然而人性尊嚴超乎一切價值之上, 是沒有等價物的. 因此引出了以下概念: 利用他人的勞務時, 須仍同時將對方當作"目的自身"來對待, 維持對方的"人性尊嚴".
3. 從著作脈絡來看, 康德寫了《道德形上學》, 而把它分為兩個部份: 《法學的形上學基本原理》 以及 《德行學的形上學基本原理》. 法(Rechts)與德行(Tugend) 的對比, 也可以用正義書中的對比觀念來理解. (以下直接分組順序呈現)
法的義務/外在義務/合法性/外在強制/行為/意念(Wille)/ 正當, 正義/經驗界的, 現象界的
德行的義務/內在義務/道德性/內在強制/動因/意志(Willkuer)/良善, 道德/非經驗的, 理體的
4. 承上, 法的義務是一種自由權. 德行的義務則是一種積極的自由權, 意志的自由: 消極面來看就是能夠獨立於感性影響之外(being free from), 積極面來看就是能夠自我決定, 並自我規範(being free to). 也就是"在守法的同時享有自由"的唯一方式, 就是自己身為立法者, 主權者.
5. 強制的道德法則要執行, 只能透過法條來實踐, 所以就變成外在的要求. 法的義務與德行的義務, 並非能互相包含的關係, 而是取決於外在強制力是否存在.
6. 康德討論了三個法律義務的分類, 基本上可以溯源到羅馬法, 都並非創見.
a. 成為正直的人-- 總是將自己與他人視為目的本身, 此為維持人性尊嚴, 展現人身為理性動物, 去除感性影響後的自由權. 以此作為法律的核心價值.
b. 勿對他人不法 (我的理解, 這應該已包涵於a.與c.)
c. 與他人共存於社會, 以確保財產-- 以財產權為例, 由Locke 的自然法概念, 過渡到現代概念, 康德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提出了"形成公民社會"的觀念.
7. 康德的財產權論述瑕疵:
-- 當時歐洲的財產處於已分配狀態, 個人僅為繼承. 康德只是對於現狀自圓其說, 並沒有處理此分配的正義問題, 甚至提出重分配的概念
-- 康德提及了形成市民社會, 但是並沒有詳細討論形成公民社會所需的原初契約.
8. 回到歷史觀來看, "人性尊嚴"的定義其實受文化與歷史進程影響, 所以概念模糊而缺乏標準. 美國一般的法學主流並不重視"人性尊嚴"的概念. 雖然康德希望法的終極目標是促進"一種普遍的, 所有實踐理性持有者可想像的, 永續的和平", 但是現在看起來, 此概念與其說是普適, 卻還比較近似"一種當時的歐洲歷史文化為中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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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27, 2011
《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法學的形上學基本原理)
Posted by wei at 10:47 PM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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